湖南華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是婁底市一家擁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zhì)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該公司董事長劉華俊做夢也沒有想到,自己苦心經(jīng)營數(shù)十年,靠誠信和業(yè)績打造起來的“雙一級”企業(yè),會毀在自己非常信賴的老鄉(xiāng)、邵陽分公司經(jīng)理曾杰華手里。
湖南華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是婁底市一家擁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zhì)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該公司董事長劉華俊做夢也沒有想到,自己苦心經(jīng)營數(shù)十年,靠誠信和業(yè)績打造起來的“雙一級”企業(yè),會毀在自己非常信賴的老鄉(xiāng)、邵陽分公司經(jīng)理曾杰華手里。
新化警方向0號君透露,他們偵辦此案取得重大進展時,卻遭遇重重阻力。曾杰華和肖燕一邊串供,相互推諉,拒不配合公安機關調(diào)查取證。另一方面,肖燕更是惡人先告狀,通過各種關系,捏造事實,以新化縣公安干警違法插手經(jīng)濟糾紛為由,向婁底、新化有關領導施壓,要求撤銷立案。肖燕何許人也?
多名知情人士向0號君透露,肖燕在邵陽市擁有多家KTV娛樂會所,社會背景那是相當?shù)膹碗s。
在肖燕的“運作”下,2017年11月婁底、新化兩地公安機關被迫暫停案件的辦理!2018年春節(jié)前夕,“曾杰華及肖燕偽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被移交至邵陽市北塔區(qū)公安局偵辦。劉華俊怎么也沒弄明白,邵陽警方依據(jù)的是什么法律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湖南省一名資深律師告訴0號君,曾杰華與肖燕有偽造公司印章的嫌疑,犯罪地目前無法確定,曾杰華系新化縣人,長期定居新化,案件由新化縣公安局管轄最為適宜。那么,該案移交邵陽市北塔區(qū)公安局偵辦的背后,究竟有著什么樣的貓膩呢?
移送該案件時,華夏公司及劉華俊沒得到任何消息。5個多月過去了,該案件偵辦毫無進展。
2018年4月28日,0號君以短信和電話向邵陽市北塔區(qū)公安局負責偵辦此案的張姓大隊長問詢案件進展,張大隊長以無法確認0號君身份為由,拒絕透露案件進展,建議0號君通過政治部了解案情。犯罪證據(jù)確鑿,法律規(guī)定明確,然而嫌犯曾杰華和肖燕仍然逍遙法外。0號君獲悉,曾杰華曾經(jīng)承建邵陽市公安局辦公大樓和家屬區(qū),與邵陽警方關系密切。而開夜店的肖燕,在警方的人脈資源也是“你懂的”。目前,華夏公司的賬戶已被凍結(jié)近一年,公司業(yè)務全面停止。
14起蹊蹺官司擄走華夏公司2000多萬元
劉華俊一度非常信任的老鄉(xiāng)曾杰華,為何要給他挖這么一個深坑呢?
2010年,曾杰華找到劉華俊,稱自己在邵陽有十分過硬的關系,可以拿到某些政府工程。
經(jīng)過初步考察,劉華俊同意成立華夏公司邵陽分公司。
分公司采取對外承包的經(jīng)營方式,由曾杰華負責承包經(jīng)營公司業(yè)務,劉華俊及公司其他股東不參與邵陽分公司的業(yè)務管理。
在此之前,經(jīng)過劉華俊12年的打拼,華夏公司成長為婁底一家擁有雙一級資質(zhì)的優(yōu)質(zhì)民營企業(yè)。2012年,華夏公司被國家工商總局評為全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yè),承建的多個項目獲得湖南省優(yōu)質(zhì)工程、湖南省安全質(zhì)量標準示范工程。
從2010年到2014年8月,華夏公司與曾華杰在邵陽市合作承包了幾個房地產(chǎn)項目。
曾杰華多次對外宣稱自己是華夏公司的大股東、總經(jīng)理,以項目合作開發(fā)為幌子,在邵陽當?shù)卮罅拷栀J,而所借款項并沒有用于項目建設,可華夏公司和劉華俊卻一直蒙在鼓里。
知情人告訴0號君,曾杰華長期沉溺賭博,出手闊綽,造成資金大量虧空,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只得四處躲債。
為避免公司利益進一步受損,經(jīng)董事會決議,華夏公司決定全面終止與曾杰華的合作關系,并于2014年8月13日在邵陽市工商局將邵陽分公司注銷。
令劉華俊和華夏公司想不到的是,曾杰華的舉債風波并未因此而平息,一場針對華夏公司的陰謀悄然展開。
2014年8月,華夏公司突然接到邵陽市大祥區(qū)法院的傳票,稱曾杰華以湖南華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邵陽分公司的名義,向劉建華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月息4分,因曾杰華沒有按期還款,劉建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夏公司償還本息共計178萬元,并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凍結(jié)了華夏公司賬上178萬元。
接到法院傳票后,劉華俊立即安排律師對案情進行調(diào)查。
經(jīng)核實,劉建華提供的證據(jù)材料里,其借據(jù)上加蓋了“湖南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又是一個假印章!
于是,劉華俊立即把曾杰華叫到了公司了解情況。曾杰華承認自己私刻了“湖南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他向劉建華借貸的100萬元為私人借款,與華夏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然而,邵陽市大祥區(qū)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并沒有進行詳細質(zhì)證,僅憑一張借據(jù)上蓋有偽造湖南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假章,以“一般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曾杰華代表華夏公司向原告劉建華借款”為由,判決華夏公司敗訴。隨后,大祥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先后從華夏公司賬戶強行劃走包括本金利息以及法院訴訟執(zhí)行費共計178萬元。。
湖南一位資深律師告訴0號君,此次判決令人匪夷所思。在本案 中,第三人曾杰華偽造的假章跟華夏公司的真章相比,編碼少了一位數(shù)字和錯編了一個數(shù),稍為認真點就能識別出真假。
0號君證實,辦理這一荒唐案件的法官,為邵陽市大祥區(qū)法院審判長夏月星、審判員徐金明和人民陪審員陳雪剛。0號君獲得的一段視頻顯示,2015年5月,邵陽市大祥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張某兵法官在赴華夏公司執(zhí)行公務時, 公然與當事人劉建華吃飯喝酒。
2018年4月30日, 0號君通過短信向張某兵求證此視頻的真實性。張回復稱:“關于該視頻,我院及中院、高院也看到這段視頻。對于此事,我院紀檢組與中院紀檢組正在調(diào)查中,我已如實向組織報告了當時的客觀事實,目前正在等待組織處理中。這事(對我)觸動很深,心情很沉,望組織上依據(jù)事實能治病救人,從輕處理?!?
其實,曾杰華與劉建華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只是華夏公司噩夢的開端。
在隨后的兩年時間里,華夏公司先后接到邵陽市大祥區(qū)法院、邵陽市雙清區(qū)法院、邵陽市北塔區(qū)法院共14張傳票。
這些官司,大多都是曾杰華私刻印章在邵陽市境內(nèi)大肆借款所產(chǎn)生的債務糾紛,也有曾杰華以華夏公司負責人身份騙取的借款。14起官司中,有11起已被上述法院作出判決。
劉華俊告訴0號君,從2016年至2017年底,涉及曾杰華的個人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華夏公司無辜被上述法院強制扣劃2000余萬元。
目前的華夏公司,就如一只弱小的羔羊,躺在砧板上,任人宰割,毫無還手之力。
湖南華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孫安之、曾杰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湘05民終17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華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縣梅苑開發(fā)區(qū)橋東街26號。
法定代表人:劉華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斌,湖南梁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安之,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中華,湖南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曾杰華,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湖南華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安之及原審被告曾杰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2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華夏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孫安之對華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所涉120萬元的借款系孫安之與曾杰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華夏公司未收取120萬元的借款,也未在借據(jù)上加蓋公章。
孫安之辯稱: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杰華未答辯。
孫安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曾杰華、華夏公司共同償還借款120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的利息48萬元(按月利率2%計算,順延照計)。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12月,華夏公司設立了邵陽分公司,負責接洽華夏公司在邵陽市轄區(qū)的業(yè)務,邵陽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曾杰華為邵陽分公司負責人。邵陽分公司、曾杰華通過與華夏公司簽訂內(nèi)部目標管理協(xié)議或合股協(xié)議等方式,以華夏公司的名義在邵陽承建多項建設工程。2013年11月,曾杰華以新華印刷二廠項目需要資金為由向?qū)O安之借款。同年11月12日,孫安之將30萬元匯入曾杰華所指定的案外人劉華珊設在建設銀行的賬戶。同年11月29日,孫安之將90萬元匯入劉華珊建設銀行賬戶。同日,曾杰華向?qū)O安之出具了內(nèi)容為“今借到孫安之人民幣120萬元,用于新華印刷二廠改造投資,期限一年,月息3分?!钡慕钃?jù)。借款后,通過曾杰華個人賬戶或劉華珊建設銀行賬戶轉(zhuǎn)賬按月支付孫安之的借款利息,但2014年7月后,未再向?qū)O安之支付借款本息。
另查明,劉華珊建設銀行賬戶在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間與華夏公司、邵陽分公司及華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賬戶均有多次資金往來,華夏公司、邵陽分公司所欠部分債務亦通過該賬戶予以償還。邵陽分公司已于2015年8月19日被注銷。
再查明,2014年6月19日,邵陽市人民政府城鎮(zhèn)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作出邵住保字[2014]009號《關于對原省新華印刷二廠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批復》,湖南省新化縣華夏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申請建設的原省新華印刷二廠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經(jīng)相關職能部門集中會審并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列為邵陽市2014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要求湖南省新化縣華夏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持此批復辦理報建等相關手續(xù),并盡快組織施工。湖南省新化縣華夏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華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jīng)營場所均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曾杰華以建設投資需要為由向?qū)O安之借款,孫安之按照曾杰華的指定將借款120萬元匯入劉華珊的賬戶,曾杰華向?qū)O安之出具了借據(jù),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借款到期后,曾杰華未能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屬于違約,應承擔償還孫安之借款本息的責任。曾杰華系邵陽分公司負責人,以華夏公司名義在邵陽承攬建設工程,雙方約定借款用途為用于新華印刷二廠改造工程,借款直接匯入與華夏公司、邵陽分公司及華夏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多次資金往來的劉華珊的賬戶,該借款應為用于公司的經(jīng)營。邵陽分公司已注銷,華夏公司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曾杰華償還孫安之借款120萬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幣48萬元(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3月29日,順延照計);二、華夏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960元,由曾杰華負擔,華夏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影響一審認定事實的證據(jù),本院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華夏公司對孫安之匯入劉華珊帳戶的120萬元借款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借據(jù)是反映借貸雙方對借款合同相對人、借款數(shù)額、借款期限、是否約定利率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jù)采信。曾杰華2013年11月29日出具的借據(jù)證實借款人為曾杰華,用途為“新華印刷二廠改造投資”。曾杰華系邵陽分公司的負責人,借款時邵陽分公司正在積極參與新華印刷二廠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運作。生效判決已認定劉華珊個人帳戶與華夏公司、邵陽分公司及華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賬戶均有多次資金往來,華夏公司、邵陽分公司部分債務亦通過該賬戶予以償還,證明劉華珊個人帳戶被邵陽分公司或曾杰華用于處理邵陽分公司的事務。故原判決認定曾杰華向?qū)O安之借款120萬元用于邵陽分公司的事務并無不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應認定曾杰華、邵陽分公司對孫安之出借的12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因邵陽分公司系華夏公司開辦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钡囊?guī)定,邵陽分公司所負民事責任應當由華夏公司承擔。故華夏公司提出“本案所涉120萬元的借款系孫安之與曾杰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華夏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判認定華夏公司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既無合同約定,又無法律規(guī)定,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華夏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但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262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湖南華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曾杰華共同償還被上訴人孫安之借款本金120萬元及借款利息48萬元(按月利率2%已計算至2016年3月29日,順延照計),限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完畢。
如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9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960元,共計19920元由上訴人湖南華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曾杰華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新軍
審 判 員 陳莉娟
審 判 員 劉正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李瑤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