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華夏時報一篇“建筑大省安徽政府工程的停工危機:建材價格上漲,施工單位60億虧損壓身”的報道迅速傳遍了大半個施工圈,有同情也有指責,總之議論紛紛。日前吉林省、濟南市等多地針對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發(fā)文,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切實維護施工企業(yè)權利。
吉林省發(fā)文明確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辦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濟南市發(fā)文明確工程計價中應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諸多亮點。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梅河口、公主嶺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出現大幅增長,其漲幅和影響時間是發(fā)承包雙方在工程發(fā)包和投標報價時無法預測的。合同中對價格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解決辦法不約定或約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當事雙方的責任。
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建設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辦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承發(fā)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確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后的調整辦法。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梅河口、公主嶺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出現大幅增長,其漲幅和影響時間是發(fā)承包雙方在工程發(fā)包和投標報價時無法預測的。合同中對價格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解決辦法不約定或約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當事雙方的責任。
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建設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辦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